第十二条 省级预算单位按相关法定章程规定可开立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省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零余额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其中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省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零余额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其他省级预算单位为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四条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省级预算单位可开立一个单位公务卡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原则上开立在省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仅用于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第十五条 省级预算单位所属异地非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有业务支出需要的,经批准后可开立一个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六条 省级预算单位不得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临时机构如有业务收支,在机构办公所在省级预算单位的相关账户中分账核算,或以所在省级预算单位名义申请单独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核算。
第十七条 省级预算单位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机构取得的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八条 省级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开立银行账户。二级以下(含二级)省级预算单位需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省级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填写《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附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除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