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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省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省级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以及浙江地方性银行等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指省级预算单位因办理本单位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以及往来资金等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指由省级预算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指省级预算单位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的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八条 一个省级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省级预算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食堂,可以预算单位食堂名义单独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九条 省级预算单位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可开立一个国债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按规定使用的国债专项资金。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专户直接支付,其他资金按确需原则,经批准后可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资金结算,项目资金结算完毕时,账户必须撤销。

  省级预算单位有多个基本建设项目或基本建设项目其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原则上只开立一个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同基本建设项目和渠道的资金按专款专用原则,设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 按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省级预算单位可开立一个住房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的职工住房有关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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