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预执〔2011〕10号)
省级各预算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
为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及其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3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省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省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为“省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省财政部门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制度。
第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