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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的通知


  强化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后监管。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的,应由政府收回,另选地块供应。对于违规将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用地性质搞商品房开发的,必须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招拍挂出让。

  加强地价动态监测。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强化对房地产市场的适时分析研判,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异常变动,提高对市场的敏锐性。对招拍挂出让中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款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地块,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成交确认书签订(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下载并填写《房地产用地交易异常情况一览表》,分别上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厅。对商服与住宅混建的地块,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应划清建筑面积,原则应建限价房、保障性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避免出让住房用地的高地价。

  加强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招拍挂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向社会公示,记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

  六、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查处力度

  严肃查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行为。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对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分类限期完成整改处置工作。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1年以上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活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闲置土地信息核实结果及时通报同级银行、证券监管部门。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供应给保障性住房建设。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要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转让条件而进行转让房地产用地等囤地炒地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严格查处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已确定的容积率指标进行开发建设。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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