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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的通知


  三、促进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土地供需情况,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结构和时序。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的要求,逐宗落实住房建设用地具体地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落实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及时组织申报,加快审批征收。要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优先保障、及时供地。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地。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

  四、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用地出让行为

  严格土地出让条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必须以单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要严格执行宗地出让面积规定,小城市(镇)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7公顷,中等城市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14公顷,大城市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拟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出具的时间逾期一年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重新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完善出让方案。

  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底价。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底价应当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对可能出现“高价地”的,要事前评估,采取暂停出让、撤销出让公告、重新调整出让方案等措施加以防范。地价涨幅较大的地区,要结合政府确定的合理房价和责任考核目标,研究确定合理竞地价上限,切实把地价降下来。

  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对发现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不得通过竞买资格审查。要将审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及时在当地媒体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上向社会公布。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查处整改到位前,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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