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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根据辽政发[2011]4号文件规定,辽宁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全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上述规定自2011年2月1日(含2月1日)起执行。即:税款所属期为2月1日以后的(含2月1日),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2%;税款所属期为1月31日以前的(含1月31日),仍按1%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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