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建筑门式起重机备案管理的通知
(穗建质[2010]4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88号)等规定,决定对我市建筑门式起重机实施备案管理,委托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开展具体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建筑门式起重机,使用前应进行备案登记。
二、申报备案的建筑门式起重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不属于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产品;
2.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定和生产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
3.购置手续凭证齐全;
4.技术档案资料符合规定内容;
5.设备维护保养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三、建筑起重机械制造、租赁和使用单位(包括建筑门式起重机的出租单位、自购自用单位和受委托管理单位),对其用于我市建设工程的建筑门式起重机,均可向备案机构申请备案。
四、本市备案单位现在外地使用并在使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门式起重机,回到本市使用前应在本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办理时注销外地的备案)。
五、正在外地使用的建筑门式起重机,备案单位向本市申请备案登记时,可先提交备案材料,取得受理回执,待设备转回本市后,再由备案机构作现场核查。
六、在我市工商注册、但不属备案范围的企业以及个体户、个体(自然人)的自有门式起重机需要申报备案的,可由符合本通知第三项规定的受委托管理单位代理申报备案,受委托管理单位应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建筑门式起重机管理和安全运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