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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办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
  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规范性文件,分别提交备案报告1份、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各一式5份。市人大常委会对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第五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是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重新确定其效力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公开的原则,采取信息反馈与调查评估相结合、内部审查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定期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1年后的6个月内,实施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报告实施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发现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制定机关。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认为有必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重新制定发布。
  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每2年进行一次清理。
  第五十七条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施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清理要求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五十八条 制定机关根据形势和需要认为有必要清理的,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制定机关发现个别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以即时进行清理。
  第五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制定机关统一部署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清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公布列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原则和依据、清理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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