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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

  (一)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征求意见,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书面意见;
  (二)对主要问题,可以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公民意见;
  (三)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四)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
  (五)就重大分歧意见召开由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参加的协调会议。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各方面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法制审查稿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审查报告。
  第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过程和方法;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歧意见和协调处理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结构的修改或调整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审查结论及建议,包括是否合法,可否发文施行,是否需市政府会议讨论,用什么形式发文。
  第三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后,连同规范性文件草案法制审查稿及有关材料一并送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审议和公布

  第三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规范性文件草案法制审查稿应当经市人民政府会议通过;因重特大突发事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查决定,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法制审查稿和合法性审查报告等材料经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审查后,由市长确定是否列入市人民政府会议议题。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由起草部门作说明,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报告。起草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要求参加或列席会议,可就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法制审查稿发表意见。
  第四十条 规范性文件经市人民政府会议讨论后,由起草部门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行修改,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后,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领导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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