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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


  (三)严格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对购买不同套数住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信贷政策,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禁止利用消费性贷款购买住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积极支持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的贷款需求,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防范贷款风险。财政和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全市实际,严格执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力度,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强化税收征管,加强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
  三、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严肃查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行为

  国土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清理处理闲置土地。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对因规划调整、基础配套不完善等造成土地闲置的,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制定解决方案,落实措施,督促动工。对已到约定开发动工时间但未构成闲置的土地,限期开发动工建设;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并且无正当理由不开工建设的土地,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予以处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将闲置土地信息核实结果及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二)加大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力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开展商品住房销售现场的日常巡查和实地检查,在及时发现并查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便预收定金、首付、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虚假宣传、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大对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结合《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的实施,做好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工作,坚决遏制违法行为发生。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于近期集中开展一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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