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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下发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0〕3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履行稳定房价职责考核问责机制
  住房问题事关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上来,提高认识,坚决贯彻执行国发〔2010〕10号文件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政策精神,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办发〔2010〕43号)要求,细化和完善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力度的相关措施,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根据省政府建立的“省政府考核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考核县(市、区)政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考核问责机制,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监察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进行约谈,并追究责任。

  二、严格贯彻执行相关政策,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一)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快保障性住房供应,按照“按需建设、应保尽保”的原则,建立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为导向,形成梯度化、多形式、全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垦区危房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等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做好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安排工作,安排好改造时序,落实资金、土地、税费和金融等相关优惠政策。各区、县应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严格落实《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0〕34号)的要求,研究制定积极推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鼓励政策。国土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市及各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违约责任等作为土地出让和规划批复的前置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批复文件。同时要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安排,探索政府租赁住房统一建设、分类保障的新体制新途径。同时应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确保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定。中央代发的地方债券资金,应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倾斜。从2010年起,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将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金融机构应加大支持力度,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可建立贷款担保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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