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方式: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事后以奖代补的形式。
(二)支持标准:
1、对在国内股票交易所上市企业的阶段性奖励标准:
(1)已进入上市辅导期,并经省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企业,给予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已得到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的企业,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已完成在沪、深两市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并出具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核准文件的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已完成在创业板上市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对在境内股票交易所非首发上市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上市公司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创业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在境内证券市场已上市实现再融资的公司,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控股股东认购部分)的0.2%进行奖励,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4、对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首发或实现融资1000万元美金以上的非首发上市企业,符合相关条件,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资金的基本条件
1、在西安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照章纳税、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拟上市企业。
2、企业的上市备案(包括向省级、国家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上市备案)、完成上市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6月30日以后。
(二)申报材料
1、已进入上市辅导期,并经省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纳税情况,财务报表,通过国内外法定证券市场融资进展情况);
(2)企业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上市申请的正式文件和省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4)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2、已得到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纳税情况,财务报表,通过国内外法定证券市场融资进展情况);
(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受理企业上市申请的批复、发审会召开情况等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3)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