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向用人单位申请自建集体宿舍、职工公寓、人才公寓等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直接向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公示、登记;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五、租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针对不同承租群体可实行不高于市场租金的级差化租金。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租金标准由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确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市属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及各区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属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及各区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根据市场租金水平、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租金标准。社会经济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市场运营情况自行确定租金标准,政府给予承租对象一定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按照所在区域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计发,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40%。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1人家庭按照25平方米进行补贴,2人家庭按照40平方米进行补贴,3人家庭以上(含3人)按照60平方米进行补贴。对自行确定的租金标准,市及各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调控。
(二)市属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及各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准入审批,确保房源和补贴资金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企业出租的集体宿舍,企业应当派出人员参与管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并按照简单、实用、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
(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示范文本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制订的格式执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所在单位应予以配合。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如需续租,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并完清各项费用和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