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鼓励市、区内各单位改建(改造)旧住房为公共租赁住房,完善室内外配套设施设备,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改建(改造)非住宅用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规划要求,按规定履行土地等报批手续。
(七)以公共租赁住房立项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投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房产登记,但不得办理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记“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变用途,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以公共租赁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
(八)市、区内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本单位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剩余房源可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调剂安置本地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三、政策支持
(一)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在中央和省财政对公共租赁住房给予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地方财政也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市、区级财政根据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租赁补贴发放计划预算安排所需资金;市、区获得的中央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以及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规定提取10%的资金在用于廉租租房保障后有节余的,可以将其统筹调配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或发放租赁补贴。各区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和发放租赁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新建、改建、收购、装修公共租赁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
(二)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费优惠。在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的有关政策执行;其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税收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项目发放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