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发〔2010〕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等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保障对象,限定租赁标准,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本意见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人均收入水平以下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是指新毕业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等。外来务工人员,是指非本市城区户籍,但有稳定职业并居住满一年的人员。
(三)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统筹规划、分布实施”的原则。
(四)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实物配租是由政府、有关机构及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以有偿居住和有限期承租形式进行。货币补贴是由政府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
二、房源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