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羁押机关、办案机关一般情况下不派员在场。下列案件羁押机关、办案机关认为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但不得干扰律师正常会见: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三)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案件;
(四)重大群体性事件中涉及的违法犯罪案件;
(五)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行凶、自杀、自伤或其他危险性行为的。
5. 接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单独或共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时,应当遵守羁押机关、办案机关关于会见的规定。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以及其他羁押机关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电脑、通讯工具等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6. 羁押机关、办案机关应当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常的时间和次数。律师会见应当遵守羁押机关工作时间和作息时间的规定,不得干扰案件正常办理。
律师会见时间和办案机关提审时间发生冲突的,应当优先安排办案机关提审,但律师已经开始会见的除外。不得以提审为由变相限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7.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七)其它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8.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告知律师并说明理由。
9. 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及时界定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侦查机关应通知羁押机关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情况;在后续的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也应当及时通知羁押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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