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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江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江苏专员办会计监督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对会计监督约谈中发现的轻微问题,明确需要整改落实的,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会结束后1个月内,向专员办提交书面整改落实报告,并加盖单位印章。专员办予以存档备查。

  对会计监督约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专员办应当对该单位启动财政检查程序。

  第九条 被约谈人不得无故拒绝约谈。如无故拒绝,专员办可对该单位启动财政检查程序。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会计监督约谈申请书

  2、江苏专员办会计监督约谈通知书

  3、会计监督约谈记录

  附件1:
  会计监督约谈申请书

申 请

业务处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约谈单位名称

 

 

被约谈人

姓 名

 

申       请      事      由

 

 

 

 

 

 

 

 

 

 

 

 

 

 

 

处      内       审      核

分管

副处长

 

处长

 

 

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审核时间

年 月 日

审核时间

 

年 月 日

办领导 审批

批准人

 

批准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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