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会计监督约谈中发现的轻微问题,明确需要整改落实的,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会结束后1个月内,向专员办提交书面整改落实报告,并加盖单位印章。专员办予以存档备查。
对会计监督约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专员办应当对该单位启动财政检查程序。
第九条 被约谈人不得无故拒绝约谈。如无故拒绝,专员办可对该单位启动财政检查程序。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会计监督约谈申请书
2、江苏专员办会计监督约谈通知书
3、会计监督约谈记录
附件1:
会计监督约谈申请书
申 请
业务处
|
| 申请人
|
| 申请日期
|
|
约谈单位名称
|
|
| 被约谈人
姓 名
|
|
申 请 事 由
|
|
|
|
|
|
|
|
|
|
|
|
|
|
|
|
处 内 审 核
| 分管
副处长
|
| 处长
|
|
|
审核意见
|
| 审核意见
|
|
|
审核时间
| 年 月 日
| 审核时间
|
| 年 月 日
|
办领导 审批
| 批准人
|
| 批准时间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