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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江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江苏专员办会计监督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驻江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江苏专员办会计监督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驻苏监[2011]10号)


在苏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中央企业、上市公司等会计监督重点单位:

  现将我办制定的《江苏专员办会计监督约谈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办反馈。

  附件:江苏专员办会计监督约谈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江苏专员办会计监督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和企业单位会计监督,切实履行财政部赋予专员办的就地监督职责,规范专员办会计监督行为,全面提升我办监督辖区内企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财监[2010]50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监督约谈是指专员办为加强财政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对象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资产、会计审计、税收缴纳等方面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情况以及内部控制情况,约请监管对象有关人员谈话询问、查找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意见、整改落实等措施及其过程。

  第三条 会计监督约谈对象包括:辖区内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地方大中型国有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监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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