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严格实行“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依法组织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1. 加强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覆盖全面、监管到位、监督有力”的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着力提高监管执法和群防群治能力。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监管责任,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提高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根据市编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泸编办发〔2011〕14号)规定,各区县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通过整合力量、同级调剂等方式,调整充实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人员编制,并按所核定的编制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进一步完善乡镇安全监管体系,强化乡镇安全监管职能,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08〕7号)要求,进一步健全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在党政办或经发办挂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配备不少于4名、较大乡镇配备不少于3名、一般乡镇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人员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还应聘请安全协管员,其经费由区县和乡镇两级财政统筹解决。完善乡镇委托执法领域和范围,切实加大安全执法力度。设立乡村、社区义务安全监督岗,解决基础安全管理薄弱的问题,并给予一定的岗位补助。加强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07〕33号)要求,按照每2个煤矿必须至少配备1名驻矿安监员的标准,按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在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属矿山安全管理事业机构中核定相应事业编制,并按编制配足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驻矿安监员,其人员实现异地聘用。加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在今年6月底前,各区县必须保证市编委会核定的行政执法编制人数全部到位,同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执法车辆和装备,保障执法工作经费。
2. 强化企业车间和班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建立严密、完整、有序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标准,并充分落实到车间、班组的生产过程之中,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生产企业一线从业人员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继续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推进班组安全基础建设,把班组建设作为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夯实筑牢企业安全生产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