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
1. 加强国务院《通知》的执行力度。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通知》、省政府《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实施意见》,根据区域特点和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规定执行落实到位。
2.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认真落实国务院《通知》对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落实好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对各类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指导。要对照国务院《通知》规定,对企业安全发展规划、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和隐患治理、领导现场带班、班组安全建设等进行全面检查,指导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责任落实、基础扎实、投入到位、管理规范”的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着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二)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
1. 进一步完善落实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要强化源头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行业安全准入条件,不具备安全条件不准投入生产和建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程序,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标准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 深化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继续抓好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特别是要深入开展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小煤矿兼并重组和整顿关闭等工作,强力推进瓦斯先抽后采和综合治理,切实抓好煤矿水、火、煤尘、顶板等灾害防治和井下防灾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提升防范抵御瓦斯、水灾等事故灾害的能力。非煤矿山要深化露天矿山隐患专项整治,强化矿山技术基础管理,加快淘汰和关闭整合一批隐患严重的小型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要集中治理危及公众安全的重大隐患。道路交通要继续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尤其要认真整顿交通运输企业,健全和落实运输安全责任制。
3. 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打非”专项行动成果,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和建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严肃纠正“三超”(工业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交通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等违规违章现象。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打非治违”责任,严惩非法违法行为,敢于碰硬,绝不手软,发现一起严肃查处并公告一起。对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而导致事故的要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黑势力”。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政府上下级部门之间、同级部门之间安全生产信息沟通机制,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司法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深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同时,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结合行业特点分别制订安全检查标准,细化、量化安全检查内容、程序和要求,记录检查和处理结果,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档案,规范监督检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