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执行劳动保险金费率的通知
(穗建经[2010]5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穗府办[2009]48号),现就《关于调整广州市建筑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10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市政和地铁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13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安装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20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建设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3]13号)有关劳动保险金费率的规定进行整合,通知如下:
一、2002年6月1日至2003年7月1日招标或签定合同的建筑工程的劳动保险金,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7月1日招标或签定合同的市政工程的劳动保险金,按附件确定的劳动保险金费率计算。
二、2002年7月1日(含本日)以后招标或签定合同的地铁工程的劳动保险金,按劳动保险金费率2.36%计算。
三、2003年7月1日(含本日)以后招标或签定合同的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等工程的劳动保险金,按劳动保险金费率3.04%计算。
四、2003年1月1日(含本日)以后招标或签定合同的安装工程的劳动保险金,按劳动保险金费率1.77%计算。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广州市建筑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10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市政和地铁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13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安装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20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建设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3]13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附件:劳动保险金费率表
序号
| 工程名称
| 工程类别
| 费率(%)
|
1
| 建筑工程
| 一类
| 4.12
|
2
| 二类
| 3.41
|
3
| 三类
| 2.68
|
4
| 四类
| 1.95
|
5
| 市政工程
| 一类
| 4.11
|
6
| 二类
| 3.4
|
7
| 三类
| 2.67
|
8
| 四类
| 1.94
|
9
| 市政维修工程
| 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