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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执行劳动保险金费率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执行劳动保险金费率的通知
(穗建经[2010]5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穗府办[2009]48号),现就《关于调整广州市建筑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10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市政和地铁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13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安装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20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建设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3]13号)有关劳动保险金费率的规定进行整合,通知如下:
  一、2002年6月1日至2003年7月1日招标或签定合同的建筑工程的劳动保险金,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7月1日招标或签定合同的市政工程的劳动保险金,按附件确定的劳动保险金费率计算。
  二、2002年7月1日(含本日)以后招标或签定合同的地铁工程的劳动保险金,按劳动保险金费率2.36%计算。
  三、2003年7月1日(含本日)以后招标或签定合同的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等工程的劳动保险金,按劳动保险金费率3.04%计算。
  四、2003年1月1日(含本日)以后招标或签定合同的安装工程的劳动保险金,按劳动保险金费率1.77%计算。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广州市建筑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10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市政和地铁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13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安装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20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建设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3]13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附件:劳动保险金费率表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费率(%)

1

建筑工程

一类

4.12

2

二类

3.41

3

三类 

2.68

4

四类 

1.95

5

市政工程

一类

4.11

6

二类

3.4

7

三类 

2.67

8

四类 

1.94

9

市政维修工程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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