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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办法》十一条第二款,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对于经批准已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设施,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重新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建筑物及设施,对河道工程、农田排灌系统或其他水利工程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在市内县界两侧各l公里的范围内以及跨县河道有引、排水影响的河段,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引水、阻水和蓄水的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条例》二十五条所列活动的,根据《办法》十五条第一款,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经有资质的单位论证的下列有关论证资料: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四)《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好的《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五)建设项目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的评价意见;
  (六)涉及取、排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排水(污)口设置申请书;
  (七)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第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等活动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禁止在行洪排涝的主要河道或通道上设置渔罾、渔簖等阻水捕鱼设施。对在湖泊、湖荡及-般性河道内设置渔具的管理,由市、县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同级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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