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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三)积极鼓励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办学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土地供给、规费减免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在申办审批、分等定级、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投入力度,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和体现公益性、普惠性的原则,建立对民办幼儿园以奖代补机制。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建立对民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免费培训制度,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良好且比较稳定的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在申办审批、分类定级、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公用事业单位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倾斜措施,民办幼儿园水、电、气、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缴。
  (十四)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社会保险、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同等待遇。各地要按照事业单位性质为符合要求的民办幼儿园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并创造条件依照公办幼儿园教师标准落实“五险一金”政策,使民办幼儿园教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所需费用除由幼儿园和教师个人参照公办幼儿园缴纳比例标准分别承担外,当地政府要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民办幼儿园要按《劳动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六、落实政策,推进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十五)严格按岗位设置标准配备幼儿园教师明确公办幼儿园的独立法人资格。市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求,制订完善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核定幼儿园岗位总量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要保证公办幼儿园必需的事业编制,用于配备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为公办幼儿园配齐配足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和其他规定必须配备的人员。每所幼儿园均有一定比例的中级以上职称专任教师。民办幼儿园按照实际需要和岗位要求,自主聘用各类人员。注重政策引导,吸引优秀师范类毕业生从事学前教育事业。
  (十六)认真落实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现有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3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担任。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按规定履行幼儿教师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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