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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强化职责,完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和管理机制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在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制度建设、标准制订、投入保障、评估督导、日常监管等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在坚持政府为主举办学前教育的同时,鼓励多元办园,扶持并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形成学前教育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学前教育的需求。
  (四)建立县级统筹、县乡(镇、街道)共建的管理机制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落实学前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建设并办好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规范管理区域内各类幼儿园。市、县(区)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规划、政策制订、协调管理和督促检查。
  (五)不断优化学前教育机构管理体制全市所有学前教育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登记注册和备案,未经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得举办。有关部门在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时,须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违反规定擅自办园的,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三、合理布局,加快学前教育资源建设
  (六)加大幼儿园规划布局和建设力度把学前教育纳入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根据人口规模和城乡差异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原则上每10000人左右建一所幼儿园,适龄儿童逐步实现就近入园。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2011年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幼儿园一律按省优质园标准建设。到2012年,确保每个乡镇至少办一所达省优质园标准的公办中心园,村级幼儿园都建成合格园。各地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要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按省级优质园要求标准建造的幼儿园,并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项目竣工验收要重点检查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园舍经建设、规划、教育、卫生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属国有教育资产,应按属地移交当地政府,由当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对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于2011年底完成回收工作,并交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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