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执法监察处(政策法规处)
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拟订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担并指导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组织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和法制宣传教育,推进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组织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五)规划科技处
指导、编制全市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计划;负责编制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整理、未利用地开发等专项规划;负责组织全市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申报、科技成果评审工作;负责审查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参与省、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工作;负责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六)耕地保护处
负责全市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组织并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充制度;组织并指导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办全市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和转用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市区征地补偿;指导全市统一征地和征地补偿工作。
(七)地籍管理处
组织并指导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工作;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权属变更、证书查验和土地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市区土地调查、变更调查、登记发证及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参与市区土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地籍信息系统建设。
(八)土地利用管理处
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审查工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管理土地市场,对地价实施监测;负责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有关工作。
(九)地质矿产处
指导全市地质勘查工作,参与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参与监督管理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组织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参与有关地质勘查项目立项管理;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矿业权市场;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矿产开发利用统计年报工作及矿产督察工作;依法征收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负责全市矿产储量表及矿产资源年报编制和矿产储量动态管理;承担全市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依法管理全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参与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承担全市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和备案;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咸化等地质环境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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