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0〕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南通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农业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林业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农业、林业、畜牧业等职责,原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机电排灌以外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二)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职责,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大宗农作物发展的规划、计划的拟订,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研究拟订确保粮食安全的相关政策建议,统筹大宗农作物生产指导、信息管理及突发自然灾害的应对等工作。
(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质量检验,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强引导扶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七)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或参与拟订全市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农业产业化及农业龙头企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农业产业政策,指导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参与制定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信贷、保险、农产品流通和进出口等政策。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研究起草涉农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