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自然生态保护处
组织拟订全市自然生态保护发展规划和地方行政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提出新建各类自然保护区初审意见;组织生态建设示范区(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指导生态破坏区域的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和重大生态环境建设;组织对重大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订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承担全市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
另按有关规定设立机关党委。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9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18名,其中正处长(主任)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9名。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分局,为市环境保护局派出机构,副处级建制,履行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分局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5名。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1名(正科职)。
(二)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三)市环境保护局履行的排污费核定、征收与稽查,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市区夜间建筑施工审批以及现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等职责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承担。
(四)市环境保护局履行的进口废物预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联单)审核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现场执法检查的职责由市团体废物管理中心承担。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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