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环保科研及环保实用技术的推广;负责环保科技信息工作,组织环保科技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承担全市环境监测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全市小康社会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考核工作;归口管理环境服务业统计工作。
(五)环境影响评价处
负责监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规定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按规定审查重大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区域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汇总提出区域限批、行业限批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协助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管理;负责行政审批窗口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承担落实全市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全市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和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市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组织、指导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七)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负责全市大气、水体、噪声、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全市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环境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负责烟控区和噪声达标区建设;按规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污染集中控制,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许可;参与编制和实施市环保专项资金计划。
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实施监督管理;按规定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放射源同位素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和备案;负责核技术应用、伴生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预审)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全市辐射污染源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指导、协调市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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