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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2010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2010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0〕2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2010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南通市2010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着力缓解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印发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医改办〔2009〕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医改发〔2009〕5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通委发〔20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在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启动和海安县部分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如皋市、如东县、启东市、海门市和通州区均列入第二批实施范围。2010年底前,海安县要扩大实施区域,覆盖到所有的乡镇和村;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不断巩固成果,全面规范运行;2011年3月底前,如皋市、如东县、启东市、海门市和通州区要在所有的乡镇和村全面推进实施。实施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目录;基本药物实行省级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财政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各地要按照省编办、财政厅、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要求,以本地区常住人口为基数,以县(市)、区为单位,采取一次核编、逐步配齐的办法,在11月底前完成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提出审核意见,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财政转移支付县须报省编办审批。各地要在完成核编任务的基础上,按照《江苏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做到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确保卫生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的80%,以新核定的编制作为财政补助必需支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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