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承担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聘、人事档案、统计年报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民政机关作风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局直属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系统工青妇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及服务工作;办理全市民政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人员出国政审报批;负责民政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外事活动。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县(市)区民政系统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预算、支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公告、财务人员教育培训;负责对大宗物资采购的监督、指导;负责全市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社会组织管理处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监督实施;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管理和执法监察;负责民政部、民政厅委托的驻南通全国性、全省性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及南通在外(市外、省外、境外)社会团体的管理与联络工作;承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系统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双拥工作处(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制定“双拥”工作重要政策,研究协调军政军民关系中一些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工作情况,推广典型经验,组织落实全国、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相关工作等。
(六)优抚处
组织、指导全市优抚工作;检查督促全市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落实;组织指导全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负责审核上报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和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审核上报市级以上烈士陵园(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上报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处理优抚对象的来信来访和重要信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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