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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0〕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南通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职责。

  (三)婚姻登记审批、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下放给所在县(市)区民政局负责。

  (四)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职责。

  (五)增加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六)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起草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拟订全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依法承担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及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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