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0〕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南通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海洋与渔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农业资源开发局海域滩涂权属管理职责,划入市海洋与渔业局。
(三)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渔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职责,划入市海洋与渔业局。
(四)增加海岛管理、海洋防灾减灾和海洋预报职责。
(五)加强海洋经济研究和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市海洋与渔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实施。拟订并实施渔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二)承担综合协调全市海洋开发利用和渔业管理的责任。负责全市海洋经济和渔业经济运行监测、统计、评估和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
(三)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海岛生态保护和合法使用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依法实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海域权属管理和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审核报批和海域界线的勘定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计划,实施海岛的使用管理。
(四)承担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执行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全市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发布全市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负责海洋开发活动、海洋倾废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防治工作。负责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