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协调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有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八)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重要文件的起草、重要文件和重要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公开、机要信息、车辆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机关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以及退休干部服务工作;承担机关接待、后勤、财务工作;承担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工作;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组织干部教育培训,做好信息工作。承担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协调涉及全市民族宗教问题的综合性调查研究工作;承办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文章、书刊及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查把关;监督、检查、指导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
(二)民族处
开展全市民族工作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对策;联系少数民族人士(含伊斯兰教人士);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和民族文化建设工作,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核准少数民族公民恢复民族成份;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经商人员的服务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突发事件;联系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指导伊斯兰教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协同少数民族扶贫工作,指导少数民族扶贫生产基地建设;协助做好对生产销售清真食品单位的扶持和监督工作;负责对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改变服务方向进行审批;审核发放“清真”标志牌;推动落实国家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指导市少数民族联谊会开展工作;负责与民族学校的联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