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0〕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南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职责。
(三)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四)加强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二)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因少数民族问题引起的突发事件,及时化解矛盾,维护民族宗教领域安全稳定。
(三)开展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加强社区少数民族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经商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指导少数民族扶贫生产基地建设,推动落实国家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清真食品单位的扶持和管理,审核发放“清真”标志牌。
(五)协调、指导市少数民族联谊会的工作,加强其思想、组织建设,发挥联谊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民族学校的工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