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组织接待来本市访问的国宾、党宾及其他重要外宾,统筹安排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人的出访和外事接待活动,指导全市重要外事活动的礼宾接待工作。
(五)负责本市与外国有关领事机构的业务联系和交涉事宜,统筹安排和管理本市各部门、单位与外国驻华领事机构的交往活动,接待来本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协调境内外非政府组织的有关事宜。
(六)负责全市因公出国(境)工作的归口管理,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审核或审批相关人员因公出国(境)事项。负责办理本市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通行证、签证等出国(境)手续和应邀来访外国人士的签证通知函电以及其他领事业务,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外事纪律及保密制度。
(七)承办本市与外国开展友好城市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指导县(市)区做好与外国开展友好城市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办理对外结好报批手续,制订友好城市之间的交流计划,审核友好城市间基层单位的结好事宜,指导本市民间对外交往工作,指导市对外友好协会日常工作,审核授予外国人员荣誉称号、名誉职务和给予重要奖励等事项。
(八)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来我市的外国人的管理工作,依法保障来我市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要涉外事件和案件。指导、协调境外我市公民和机构的安全与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指导全市对外应急事务处理工作。归口管理外事服务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负责管理来我市采访的外国记者和新闻机构。
(十)负责对本市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协助市政府领导办理侨务事项,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涉侨工作。指导开展社区侨务工作。负责向涉侨部门通报侨务工作情况。
(十二)指导协调我市涉侨经济科技合作与交流,协调处理涉侨经济、民事纠纷。
(十三)负责指导、开展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联络和服务工作。在上级对台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侨务渠道开展对台工作,承办有关审批事项。
(十四)指导全市归侨、侨眷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在国内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涉侨突发事件,参与重大涉侨捐赠监督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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