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0〕188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南通市市直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南通市市直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是市直公物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三条所述资产建立和实行公物仓管理,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公物仓资产的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
第三条 市直公物仓设在市财政局。下列资产纳入市直公物仓管理范围:
(一)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会议)购置和接受捐赠的资产;
(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或临时性机构的所有资产;
(三)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合并、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富余资产;
(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富余及长期闲置的各类资产;
(五)市级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赃物、罚没物资和无主物品;
(六)其他原因形成的可集中调配的资产。
第四条 市直公物仓资产的收缴。
(一)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会议)所购置和接受捐赠的资产,由活动(会议)承办部门(机构)负责在活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清理、登记造册全部移交公物仓。
(二)按规定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或临时性机构,其原有全部资产除明确规定另有用途外,须在撤销后的一个月内由原机构负责清理、登记造册移交公物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