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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七、租赁管理

  (一)审批管理

  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住房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轮候、年审制度。具体申请审核程序、配租管理办法等由各地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履行担保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登记在册的申请人名单顺序实行轮候保障,就近就地安置。保障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由保障对象作为承租人并提供担保人,与住房保障部门共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保障对象为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由保障对象作为承租人、用人单位作为担保人,与住房保障部门共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乡镇、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提供给本辖区或本单位的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

  (三)租赁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共租赁住房产权部门应当承担物业管理责任,为承租人提供日常居住服务,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有偿服务等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四)退出管理

  承租人合同期满或在租赁期内已经不再符合租赁条件以及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违反规定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3年内不得再申请。

  (五)租金收入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结余部分用于偿还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六)物业管理

  建立多元化的运行机制,公共租赁住房可由实施机构直接组建国有物业管理企业单位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和维修等工作。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治安管理,规模较大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还应建立社区、公安、计生、社保等机构联动的物业平安服务中心,协同做好外来人口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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