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金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政策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及政府性基金等实行减免。
六、保障对象和标准
(一)保障对象
区级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辖区内企业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
新就业人员是指具有大中专学历、工作不满5年并在城市有稳定职业的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在就业地居住一定年限的非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市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及引进人才等特殊家庭。市区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保障标准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及建筑面积标准。供应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90平方米。
(三)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应考虑贷款利息、房屋维修管理费用等因素,控制在市场租金标准60~70%,由市、县(市)区政府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测算确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年,初次承租期内的租金标准为政府指导下的准市场租金。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新就业人员续租期一般不超过3年,
(四)安置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住房和单间住房两种形式,家庭居住的可以租住成套住房,单身人士及新就业人员可以租住单间住房,外来务工人员可在单间或成套住房内组合安置。市财政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安置引进人才等特殊家庭及个人。各区建设的用于安排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可以由各区根据房源情况和企业用工情况制订,建设和分配情况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