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划建设
(一)土地供应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计划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予以重点保障。面向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二)套型面积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限中小套型,多层结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结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75平方米左右。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江苏省《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基本配置要求,具备直接入住条件。
(三)建设管理
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属地住房保障部门指定的投资主体负责建设或在保障性住房中配建,房屋产权为国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投资主体所有。公共租赁住房只得用于出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个人或机构出售,严禁通过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形式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为。
四、房源筹集
(一)筹集方式。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二)定向建设。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各地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就近选址、统筹规划,引导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乡镇及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五、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一)政府投资。各级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市财政建设、收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购、配建资金从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和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