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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通政办发〔2010〕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3号)精神,现就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定向配租给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特定对象,限定套型面积并按低于市场价格收取租金的保障性住房。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建立合理梯度住房消费观念,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按照“集中居住、集中服务、集中管理”的经营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以县(市)区为主,政府引导。各地要加大财政资金对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在辖区内建设一批示范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通过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地要认真分析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居住需求,科学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纳入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三)因地制宜,加强指导。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租赁型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保障对象。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分类指导,规范各类开发区、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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