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市联合执法监管工作组须服务全市沿海开发全局,以宣传教育、依法行政为主要手段,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升项目规范运行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促进项目健康快速推进。
第十七条 市联合执法监管工作组重点监管和处置沿海战略资源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与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不符;
(二)与审批内容界址范围不符;
(三)未经联审通过,行政审批手续不全;
(四)影响周边环境,环保措施不到位;
(五)影响防洪泄流,防洪措施不到位;
(六)存在安全隐患,安全措施不到位;
(七)影响航道稳定,保护措施不到位;
(八)影响通航安全、通航环境及通航秩序;
(九)擅自改变使用类型、用途、界址范围和面积(长度),私自进行转让、出租等情况;
(十)其它违反
城乡规划法、海域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开发行为。
第十八条 联合执法监管工作主要实行定期巡查和专项检查两种监管方式,按照总体实施方案有计划、有组织开展。
定期巡查主要指每季度开展一次沿海区域巡回检查,及时发现沿海战略资源开发使用违法违规项目,依法予以监督、制止和报告。
专项检查主要指不定期组织对沿海战略资源开发使用异点异区项目专题监督检查,并开展相关项目专项清理整顿。
第十九条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对检查中发现的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沿海办统筹协调、妥善解决。
第二十条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处理,对违法项目或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并对所有检查项目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执法检查台帐。
第二十一条 加强涉海法律法规宣传,适时通过公共媒体发布联合执法监管活动信息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