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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印发广东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忠于职守,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做到准确公正;
  (三)努力提高检查技能,维护检查工作声誉;
  (四)不得泄露有关检查工作和涉及被检查企业的利益信息;
  (五)不得接受任何组织、个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
  (六)不得在被检企业中兼职,不得与该企业有直接利益关系;
  (七)不得出具虚假或不实的评审结论。

第五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兽药GSP检查员在检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规章制度,公正、廉洁地从事检查验收的各项活动。
  兽药GSP检查员所在单位应支持检查员参加兽药GSP检查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兽药GSP检查员应服从选派。
  第十二条 市级以上兽医管理部门接受社会对兽药GSP检查员的投诉和举报,定期对兽药GSP检查员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和现场检查技能、有无违反兽药GSP检查员的行为准则、受到调派而未能参加兽药GSP现场检查的次数及原因等。考评结果应上报广东省农业厅,记入该兽药GSP检查员档案。
  第十三条 兽药GSP检查员的行为受各级兽医管理部门及被检查企业的共同监督。
  第十四条 兽药GSP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时宣布检查纪律,检查结束后应有被检查企业和观察员签署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兽药GSP检查员应对被检查企业客观公正地作出现场检查报告,并对其负责。
  第十六条 在现场检查中,如有发现不按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评定标准进行检查的现象,一经查实撤销其现场检查结论,重新派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员在现场检查中如有违反行为准则和检查纪律的,将其撤出检查员库,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触犯法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    )市兽药GSP检查员人选推荐表

序号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学历专业工作年限手机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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