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印发广东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农〔2010〕164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
为做好《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
“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加强兽药GSP检查员管理,规范兽药GSP检查员行为,根据《广东省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粤农办[2010]122号),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推荐兽药GSP检查员人选2-3名(兽药经营企业偏多的地市可适当增加名额),各县(市、区)推荐兽药GSP检查员人选2-3名,由各地级以上市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汇总(附件2),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推荐人数自行确定,于2010年5月15日前加盖公章后传真并电邮至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
联 系 人:魏海涛
联系电话:020-37288287
传 真:020-37288400
电子邮箱:GDGSP2010@126.COM
附件:1.广东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
2.兽药GSP检查员人选推荐表
二○一○年五月七日
广东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
“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加强兽药GSP检查员管理,规范兽药GSP检查员行为,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兽药GSP检查员是指符合有关条件规定,并经广东省农业厅组织培训和考核合格,列入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在本省境内从事兽药GSP现场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兽药GS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由广东省农业厅负责。
第四条 各市、县(区)兽医管理部门负责选派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由广东省农业厅组织的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查。
第五条 广东省农业厅建立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负责对检查员的日常管理,定期进行考评。
第二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条件
第六条 兽药GSP检查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个人经历中没有受到过行政或刑事处分;
(二)熟悉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实施兽药GSP的方针政策;
(三)具有兽医、兽药、药学、畜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3年以上兽医,兽药管理、检验工作或5年以上畜牧管理工作;
(四)能正确理解兽药GSP条款并能在检查验收中准确运用;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
(六)服从选派。
第七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所在市、县(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广东省农业厅,统一参加由广东省农业厅组织的专业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查,合格的列入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三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选派
第八条 市级以上兽医管理部门在选派本辖区检查员参加兽药GSP现场检查时,应遵循异地交叉,统筹安排、随机选派原则。
第九条 兽药GSP检查员在接到参加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后,如无特殊原因,不应拒绝参加。确有原因不能参加现场检查的,应有书面材料的说明,并有所在单位签署的意见。
第四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行为准则
第十条 兽药GSP检查员的行为准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