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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五)施工现场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阻燃式密目安全立网,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网,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四、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应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检查、宿舍消防管理、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安全用电管理、值班巡逻、动火审批、可燃杂物清理、吸烟管理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应有具体防火防爆措施;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施工现场动力线路与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安装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
  五、加强施工现场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消防内容: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具有相应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六、落实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施工单位应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防范、整改措施。施工单位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施工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防火巡查落实情况等。
  七、加强初期火灾扑救和疏散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及时报警、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
  八、加强监督管理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责令整改。积极配合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应与公安消防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最大限度降低火灾危害,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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