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示范区建设主体明确,有较强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研发服务机构或其他企事业法人单位,实行“政企分开、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的经营管理机制,有比较健全的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较规范的土地、资金、人才等规章与管理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引进技术和人才、不断拓宽投融资渠道的运行机制。
4.示范区具有一定的规模,是当地优质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种苗繁育、农业高新技术示范、技术培训或农业生态旅游等农业功能的集约化生产和企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产业基地,核心区面积在2000亩以上,年农业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每年培训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种养加工专业户达1000人次,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
5.按照《东西两翼和粤北地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的考核标准进行自评,初次申报的示范区综合评分应在75分以上,连续申报的示范区综合评分应在第一年的基础上,每年递增5分(含5分)以上。
6.当地政府支持,配套资金扶持,农民群众欢迎,发展环境良好。
(二)项目申报程序
扶持资金采取竞争性分配。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农业园区可以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每个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后择优报送1个项目至地级市农业和财政部门。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和财政部门评审后,每市择优推荐2至3个备选示范区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备选示范区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选择1个最佳示范区给予扶持。
如粤北地区拟连续多年扶持1个示范区的,需报送示范区项目整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及当年具体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能够按计划完成年度项目建设且通过验收的示范区,可以继续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扶持资金。
(三)项目申报材料
1.关于申报 年度省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的请示;
2.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要载明项目背景、建设内容、目标任务、实施计划、完成时间、投资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财务分析及资金来源等);
3.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综合评分表(附件一);
4.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年度实施方案和总体建设规划;
5.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申报书(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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