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粤西、粤北地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粤农[2010]132号)
有关市农业局、财政局:
现将《粤西、粤北地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扶持资金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反馈省农业厅(经管处)和省财政厅(农业处)。
附件:1.《粤西、粤北地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2.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9年粤西、粤北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资金的通知》(粤财预[2010]48号)(略)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粤西、粤北地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一、专项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粤西地区振兴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发[2009]15号)和《关于促进粤北山区跨越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发[2010]5号)规定,省财政2009年起专项安排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扶持资金,其中:粤西三市(阳江、茂名和湛江市)2009年一次性安排每市500万元;粤北五市(韶关、清远、云浮、梅州和河源市)2009年至2012年每年各安排500万元。
二、资金扶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本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经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审核认定的粤西地区和粤北山区省级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已扶持过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申报。
本专项资金用于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以及良种引进繁育、先进技术示范推广等。
三、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的条件
1.示范区建设具备一定基础,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有经专家论证的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废弃物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能够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利用农业资源,推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示范区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符合区域农业的发展方向,主导产业突出,能够体现农产品生产优势与特色,在当地农业生产总产值中占有一定的份额,对周边地区和相关产业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辐射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