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地基基础各分项、分部工程未按照地基基础检测(或验证检测、扩大检测)方案的规定检测合格的,或未经处理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九、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自2010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
为保证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行业、省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地基基础工程的检测项目、方法及数量
地基基础检测应符合附表以及下列规定:
(一)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抽检应按单位工程计算。
(二)同一单位工程采用不同地基基础类型时,应分别确定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桩型或不同地基处理方法时,按相关规定分别确定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
(三)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且各单位工程的桩总数少于30根或复合地基处理面积小于300m
2,可将地质条件相近,施工工艺相同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合并起来,确定抽检数量,但应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承载力抽检。对每个单位工程的承载力抽检数量为:当采用静载试验时不得少于1根、当采用高应变法时不得少于2根、当采用平板载荷试验时不得少于2点。
(四)采用声波透射法、低应变法对桩身质量进行检测,当检测结果不能对整桩桩身质量进行评定或难于判定其整桩的质量类别时,应采用其它有效方法如钻芯法进行复检。
(五)桩身质量检测采用两种及以上方法的,抽测数量按实际检测的桩的数目计算,不得重复计算。
(六)工程桩的检测宜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当基础埋深较大时,桩身完整性检测宜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
二、验证检测
当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原试验点附近重新选点进行试验或在原受检桩上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检测的抽检数量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可采用平板载荷试验,结合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方法,对地基基础承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综合分析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