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
(穗建质[2010]5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验收检测,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检测(以下简称地基基础检测)的,应当按本通知执行。
二、地基基础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承接地基基础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其承担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其检测人员应经广东省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相应上岗证。
三、地基基础检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以及《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详见附件)。
四、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地基基础工程采用两种或以上的方法进行检测的,应由两家或以上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单位工程的同一检测项目采用同一检测方法的,原则上只能由同一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工作;同一批抽检的结果应出具在同一报告上,不得将不合格或异常的检测结果另行单独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应报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六、对地基基础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进行验证检测;地基基础检测结果不满足原设计要求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扩大抽检的方法及数量。
验证检测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首次扩大抽检后,应当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进一步抽检的方法和数量。
七、地基基础检测(含验证检测、扩大检测)以及对不符合原设计的处理必须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制定方案,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实施。地基基础检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地质状况、设计要求、地基基础类型及数量、检测方法、检测数量等。工程规模较大,分区(段)施工的工程,采取分区(段)按比例进行检测的,应在方案中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