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平均值评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建筑[2010]6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的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建委、发改委、监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0]69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平均值评标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标参考价的确定方式:开启经济标后,在不超过投标限价且不低于投标限价80%的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其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一定的百分比[0%~3%]作为评标参考价,以等于评标参考价为最高分确定各投标的报价得分。
二、报价得分的80%与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的20%之和为投标人的总得分,各投标人按总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然后从排序第一的投标人开始进行经济标的详细评审,只要其经济标有效,投标人将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其经济标无效,则评审排序第二的经济标,依此类推,直至评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中标候选人为止。
三、经算术复核的中标候选人报价与其投标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报价。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按照最终报价调整分项报价的方法。
四、招标人可依法对低于企业自身成本报价、投标报价的算术误差幅度、投标报价的缺漏项或多报情形,设置相应废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