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择优条件的通知
(穗建筑[2010]6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鼓励建筑业企业不断提高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建委、发改委、监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0]69号)的要求,现将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择优条件通知如下:
一、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项目,采用择优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的,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采用择优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应从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中,择优选取不少于12名的正式投标人,但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12名的除外。
二、择优确定正式投标人的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招标择优活动由招标人负责。
三、择优确定正式投标人的方法、标准以及正式投标人的数量等内容,必须在招标公告中予以公布。企业资质等级和项目经理等级不作为择优加分的内容。在招标公告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招标内容、投标报名条件、投标资格审查条件、择优方法和标准等实质性内容,但招标人纠正已发出的招标公告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内容,以及被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的除外。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市场主体和人员的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制度,通过信息网络收集和发布建筑业企业和人员的业绩资信和市场行为信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及时反馈建设工程主体各方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不良行为信息。交易中心应当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制度,负责建立健全计算机择优系统,协助招标人使用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信息进行计算机择优活动。
交易中心应对企业信息档案资料的输入、更新和维护负责,并且及时检查和记录企业信息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和输入时间。